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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仪公司酬金被判“打折”
发布日期: 2007-8-30 16:29:03  编辑: 葫芦岛婚庆
房地产公司的楼市开盘活动,委托礼仪公司策划组织,却因活动现场混乱,效果不尽如人意引发酬金支付纠纷。江汉区法院昨一审判决,礼仪公司酬金应“折价”。
   2004年3月16日,武汉某礼仪公司接受武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,负责房地产公司在江汉区红旗渠路上的一楼市开盘活动的策划。
   《委托合同》约定,活动内容包括舞蹈、乐队、模特等表演,并举行开盘仪式。承办活动的总金额为6.7万元,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2万元定金。
   3月20日,礼仪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实施庆典活动后,房地产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在演出后七日内支付余下的演出款4.69万元,理由是“演出不成功”。
   做了事要不到钱。随后,礼仪公司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。
   法庭上,两家公司就合同实施的效果分歧较大。
   房地产公司认为,礼仪公司延误了演出时间且现场混乱,所以不愿意给钱。
   礼仪公司则认为“演出均到场了”,做了事就该按合同收钱。
   法院经审理查清了原因,开盘活动实施前,因两家公司缺乏沟通、协调,造成开盘仪式现场混乱无序,所以都有责任。
   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余下酬金;礼仪公司虽基本上按合同完成了开盘庆典演出活动,但演出内容上存在瑕疵,没有全面履行合同,所以,法院认为双方都存在一定违约责任。
   法院判决礼仪公司的酬金应“折价”,其应自行承担6.7万元酬金中的2万余元。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,房地产公司还应该支付2.68万元给礼仪公司。